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勞動者會遇到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甚至有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不繳納社保”或將社保費用直接折算成工資發放。以往這些看似“雙方自愿”的約定,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認定——“一律無效!”。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這一新規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為勞動者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的重視,對于各用人單位、企業,新規則是敲響合規用工的警鈴,一昧貪圖節約用工成本,拒不繳納或協議規避社保,不僅需補繳欠費、經濟補償,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與勞動爭議敗訴風險。
01 新規解讀——社保約定的無效性認定

這一規定徹底否定了實踐中存在的所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的合法性。即使勞動者曾經簽字表示同意,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新規實施后,用人單位將不能再以“已經約定不繳社保”為由反擊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02 調解優勢——勞動爭議的快速解決途徑

新規也為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提供了新的切入點和法律依據,使調解員能夠更有底氣地促成糾紛解決。相比于勞動仲裁和訴訟,調解具有獨特優勢:程序簡便、周期短、成本低、利于維護勞動關系和諧。在涉及到社保的糾紛中,調解能夠避免勞資雙方對簿公堂的矛盾激化,幫助勞動者快速獲取應得權益,同時用人單位也能避免行政處罰和聲譽損失。
03 實踐策略——調解工作的具體切入點
第一步,證據收集與分析是調解工作的基礎,調解員應指導勞動者收集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社保繳納記錄等證據,特別是能夠證明“約定不繳社保”的證據,例如紙質文件、聊天記錄、通話錄音。
第二步,調解過程中,調解員以新規為例,向勞動者說明其應有的合法權益;調解員再向用人單位說明不繳社保的法律風險,包括用人單位應履行補繳義務、行政處罰、經濟補償金等。
調解方案可使用分期補繳、經濟補償等靈活方式,促進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第三步,司法確認保障是調解成功后的重要保障,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與法院判決書同等法律效力,確保協議能夠得到執行。
法律的剛性為勞動者權益劃定了底線,而調解則以其柔性智慧開辟了勞動爭議解決新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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